大荆 发表于 2024-5-10 07:54:11

“不要乱摸”!广东一男子进店按摩对女技师动手动脚,女技师:我们这里是做正规的

“不要乱摸!”广东深圳,一男子来到按摩店按摩时,假意让女技师给自己按摩肚子,而后偷偷伸出手,搂向女技师的腰部位置,女技师警觉的打开男子的手后,表示这里是正规按摩,不料男子依旧不死心,继续伸出了自己的手。
通过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当时,一个体型微胖的男子躺在按摩上,耐心的等待着女技师的到来。
由于事涉的按摩店规模较小,所以店主直接亲自上手,来给男子按摩。男子看到店主过来以后,撩起了肚子上的衣服,示意店主给自己按摩一下肚子。
正在店主准备按摩店过程中,男子若有若无的伸出了手,想要搂向店主的腰部。
“不要乱摸!”店主看出了男子的意思,直接打开了男子的手。
“我们这里是正规按摩”男子继续伸手时,店主又将手拿开,而后再次制止了男子。
随后,男子见状,觉得不是自己想要的按摩,便直接起身后离开。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男子这是典型的醉翁之意不在酒,店家拒绝的没有问题;也有网友称,不正规的按摩会触犯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男子来到足浴店按摩店那一刻起,就与足浴店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简而言之就是,只要双方的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店主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男子提供相应的按摩服务。
但现在的情况是,男子超出合同的范畴,想要实施违法的事,那么店主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当然,男子作为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服务尚未开始时,男子也有权利解除合同。
其次,男子原本是正规按摩,可是却不断的想要占店主的便宜,这既是性骚扰,又是猥亵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考虑到本案中,店主及时拒绝了该男子,该男子的不法意图并未得逞,故暂且没有触犯上述法律规定。
最后,如果男子想要去寻求不正当服务的话,这里也提醒男子,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一旦男子实施,将会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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