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案例摘要·】——»
<hr>“我真的被冤枉了,我在洗浴中心只是接受合法的按摩服务,怎么突然变成嫖娼了?”
足疗店享受按摩,却带来牢狱之灾,真的是被冤枉的吗?
李先生是一位居住在辽宁的律师。由于繁忙的工作和压力大,他经常感到疲劳和不适。
这天下班后,李先生按照平常一样想去洗浴中心放松一下。
他光顾了一家他常去的洗浴中心,首先愉快地洗了个热水澡,然后准备进入按摩房间享受按摩服务。
李先生选择了一名技师,准备开始享受按摩服务。没过多久,李先生就感到非常舒适而昏昏欲睡。
按摩进行到一半时,技师突然靠近李先生耳边问道:“先生,您需要其他服务吗?”
听完技师的话后,李先生直接拒绝,并对技师说:“不用了,我只是想简单地享受按摩放松一下,不需要其他服务,谢谢。”
技师看到李先生坚决的态度后也没有再说什么。大约一个小时后,按摩服务结束,技师唤醒了熟睡中的李先生。
李先生对技师的按摩技术非常满意,给了她20元小费,并表示下次再来还会找她。技师表示感谢后离开了。
李先生刚离开洗浴中心的台阶,突然有两个男子冲上前将他制服,其中一人拿出警察证告诉李先生他涉嫌嫖娼。他们将李先生送到当地派出所,没有过多解释。
到达派出所后,李先生向民警解释:“我真的被冤枉了,我在洗浴中心只是接受合法的按摩服务,怎么突然变成嫖娼了?民警同志,你们必须进行彻底的调查!”
“虽然在按摩过程中,技师询问过我是否需要其他服务,但我坚决拒绝了,我根本没有享受任何非法服务。而且我有性功能障碍,不具备进行相关行为的能力,警察同志,你们真的搞错了。”
然而,这些话在民警看来站不住脚,他们认为李先生只是嘴硬而已。种种证据都指向李先生参与了嫖娼的违法行为。
警方了解到给李先生按摩的技师之前从事卖淫工作,并曾经被警方抓获。这次为李先生提供服务时可能再次犯罪。
警方在两人的手机中发现了相关的交易和转账记录。李先生这次按摩总共花了207元,按摩费用是179元,加上20元的小费和8元的茶水费。民警认为其中包含了李先生支付的嫖资。
此外,在对为李先生提供服务的技师进行审讯时,她供述自己与李先生存在不正当交易。这进一步使警方确认了没有冤枉李先生。
综合以上相关证据,警方认定李先生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对其做出了10日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的处罚。
李先生对警方的处罚结果表示不服,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并公开道歉,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法院的一审和二审都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以案释法·】——»
<hr>此案一出,引得大众一片热议,有网友对以下几点存在疑问:
洗浴中心如果提供特殊服务会受什么样的处罚?
李某声称自己性无能,是否就无法构成嫖娼呢?
本案中公安机关用以认定其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足?
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1、洗浴中心如果提供特殊服务会受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洗浴中心借洗浴之名,掩盖自己从事的组织、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那么相关的负责人员将成立相应的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
不过如果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只是提供保洁、收银等中立性的劳务工作,仅领取正常的薪酬的,不构成上文所说的犯罪。
我国对于组织卖淫等活动向来是严厉打击,因为这种行为在损害社会风气、侵蚀失足妇女人格尊严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其他类型的犯罪。对于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李某声称自己性无能,是否就无法构成嫖娼呢?
在《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
因此,性无能不一定就意味着完全无法进行相关的淫亵活动。
是否真正实施了相关活动,仍需要依据个案中的各种证据进行判断,而不可能以有无性能力进行一刀切式的判断。
3、本案中公安机关用以认定其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足?
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其他嫖客和女技师的证言,以及李某与女技师之间的转账记录。这些对于李某卖淫嫖娼事实确实有很强的证明力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李某确确实实已经处于性无能状态,因此其进行嫖娼行为的动机较一般的嫖客更低。
在结合各种证据对其行为进行判断时,就需要有较其他案件更高证明程度的证据。
而且,目前我国证据适用的发展趋势是重实物证据、不轻信言词证据。在公安机关所赖以作出行政处罚的所有证据中,除了各种证言以外,就只有女技师和李某之间的转账记录。
但显然仅仅是转账记录并不能充分地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卖淫嫖娼交易的事实,这一证据也无法与证言中关于二人有相关非法交易的叙述相互印证。
因为转账也可能是因为女技师提供的正规按摩服务而产生的!这里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另外,公安机关还称该女技师曾经是失足妇女,也曾因卖淫活动而受过行政处罚。
但证据法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就是指提供的证据要与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
这里“女技师曾经是失足妇女”这一事实与“本案中女技师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并无关联,不符合证据法所提出的基本要求,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当人的工作、生活压力大时,产生焦虑的情绪需要得到释放是可以理解的。
但释放这些情绪要选择适当的方式,不仅不能选择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来缓解压力,甚至要同这些活动保持相当的距离。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如果被相关的公权力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误伤”了,那真是得不偿失。
原文地址:https://m.toutiao.com/i7251888387144040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