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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火罐时,顾客嫌烫跳起受伤该不该赔?蔡甸区法院院长详解人身伤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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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07: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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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8日讯
12月8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邀请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俊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详解人身受到损害时如何依法维权等法律问题。
(图为彭俊院长正在直播。通讯员李金星摄)
人身损害赔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法院各类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近年来,蔡甸区法院在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多举措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前,该法院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先后建立旅游、道交巡回法庭,在各街乡设立诉前调解点,把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化解在诉前;诉讼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简易案件多的特点,采取“多元调解+简案速裁”,对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则首推“刑民合一”审判方式,免收被害人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费,引导被告人主动赔偿争取谅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后,加大人身损害案件的执行力度,做到应执尽执,努力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今年,蔡甸区法院诉前、诉中调解成功率65.18%,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12.6天,“两个一站”式(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质效指标排名全省第二。执行案件结案率85%,首次执行结案用时和实结率位居全市前列。
“拔火罐时,顾客突然跳起该不该赔?”在直播中,彭俊院长以案说法讲了一个典型案例。
(图为彭俊院长正在直播。通讯员李金星摄)
2019年4月25日下午3时,家住武汉市蔡甸区的李梅(化名)到自家附近的一家美容店拔火罐。服务员陈某安排她到二楼按摩床上用酒精推背,约十分钟后开始拔火罐。正在进行时,有其他顾客到店,陈某一边给原告拔火罐,一边与其他顾客交谈。李梅见状多次提醒陈某,她背部有酒精,要注意安全。大约两三分钟后,李梅突然感觉背部灼痛难忍,忍不住跳了起来,这时她发现其背部已经起火。李梅被送至奓山卫生院治疗,后转入武汉市第三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身躯双上肢酒精火焰烧伤达16%并住院治疗15天。8月19日,经湖北诚信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后期医疗费81200元,误工期为90天,护理伤后60天,营养期为60天。李梅依此找陈某和美容院索赔11327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475.02元、误工费9540元、护理费7464元、住院补助费800元、交通费500元、后期治疗费81200元、营养费3000元、法医鉴定费2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梅告到了蔡甸区法院。
在诉讼中,被告陈某对事实发生经过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如果不是李梅跳起来,让她用湿毛巾擦拭,火情是可以控制的,后果也不会这么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拔火罐业务,系非法经营,以致为原告李梅拔火罐中致其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陈某关于“原告在酒精着火后自行站立以致事情失控”而应承担部分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原告在酒精着火后背部刺痛明显,其站立系人的应激性本能反应,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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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刘辉)
【编辑:张颖惠】
原文地址:https://m.toutiao.com/i690372440297052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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