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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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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9-25 09: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缩写为CAA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针灸医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针灸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全国针灸医学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针灸医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针灸医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认真履行为针灸科研、医疗、教学、产业、健康服务等等工作者服务的职责,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技氛围,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团发展道路,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社会团体组织,真正成为紧密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在具体业务上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针灸医学决策论证、发展战略研究等,提出促进针灸医学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的调研、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学术团体间产学研的协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协同创新发展;
    (三)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针灸医学的认识;深入开展“中医针灸”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传播中医文化与理念;
    (四)开展针灸医学继续教育,推广针灸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针灸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编辑出版针灸学术著作、期刊,收集整理学术文献资料,制作相关音像制品;
    (六)积极推动针灸国际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促进行业标准的研究,加强学会团体标准的建设,主导建立和完善针灸医学的标准体系;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针灸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成果评审、专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针灸技术评估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针灸医学科技展览,推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
    (九)向针灸医学工作者进行科学诚信教育,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十一)加强针灸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搭建国际化的针灸科学研究平台,扩大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针灸学术团体及学者的友好往来,积极配合总部设在我国的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的工作,促进针灸医学的国际化发展;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三种。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普通会员为从事针灸及医学专业相关的医疗、教学、科研、编辑、生产、管理和健康服务业人员;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针灸行业职业技能证书人员,或经过中国针灸学会系统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医学院校就读的学生;
    4.资深会员为会员中的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有相应职称的专家,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本专业30年(含)以上,在针灸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入会时间连续15年以上(含),且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者;
    5.通讯会员为境外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院校毕业、经过针灸专业的系统学习和培训、从事针灸工作或与针灸有关的工作、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并协助我会在境外开展活动者。
    (二)单位会员
    1.依法成立的与医学相关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中医、中药、针灸领域内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队伍;
    2.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
    3.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入会者需首先向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本团体委托的所属地方学会或本会提出申请;
    2.填写《中国针灸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3.必须有两名会员推荐,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由接受申请的机构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统一审核批准,并填写《会员汇总表》,报本团体登记;
    5.资深会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即可授予;
    6.通讯会员须直接向本团体申请,履行相应手续,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单位会员
    1.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团体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中国针灸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3.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即可加入。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通讯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团体主办的会议和培训时,有享受优惠的权利;
    (六)资深会员终身享有会员资格,并有免费取得本团体年度活动计划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协助本团体开展各项工作;
    (六)积极向本团体反映针灸医学科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通讯会员应协助本团体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做好本团体与国外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八)资深会员应参与对国家卫生发展战略、政策等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工作,并可受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管理
    会员入会后,发给有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的会员证,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的一年之内续缴会费者,换发新的会员证;一年之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期满一年之内未续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理事更新不少于1/3。理事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团体章程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十二)筹措、管理本团体活动经费;
    (十三)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在任期内委托参会不能超过2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七)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针灸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团体将按照中国科协改革要求,逐步推进秘书长职业化与聘任制。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经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学会工作分类设立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名称为“中国针灸学会XXX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是代表本团体在其学术领域或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是本团体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设立、变更、注销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不另立章程;不设独立账号,所有活动均须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对分支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7人;根据该专业领域科技人员数量,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分支机构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可选举产生,也可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聘任,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兼任,同一人在不同分支机构的任职不能超过3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团体所属分支机构同时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徽为两个同心圆形,内圆上方三个相互交叉的椭圆代表科学技术,中心为针灸用毫针,左右两侧为艾叶;外圆上方书写本团体中文名称,下方为英文名称。会徽总体象征着团结全国针灸医学工作者。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4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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