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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章 病因] 【第四节 其他病因】四、药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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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3-28 16: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药邪

            药邪,指因药物炮制,或使用不当而引起发病的一类致病因素。物既可治病,也可致病,如果药物炮制不当,或医生不熟恕药物的性味、用量、配伍禁忌而使用不当,或患者不遵医嘱而误服某些药物等,均可引起疾病发生。

    (一)药邪的形成

    1. 用药过量

            药物用量过大,特别是一些有毒药物的用量过大,则易于中毒。如生川乌、生草乌、马钱子 细辛、巴豆等均含有毒成分,临床使用均有用量规定,必须严格遵守,用量过大则易中毒。

    2. 炮制不当

            某些含有毒性成分的药物经过适当的炮制可减轻毒性。如乌头火炮或蜜制、半夏姜制、马钱子去毛去油等。如果对此类药物炮制不规范,达不到降低毒性的目的,服用后则易致中毒。

    3. 配伍不当

            部分药物配伍使用时会产生毒性或使毒性增加。如中药“十八反”的藜芦与人参相反等。

    4. 用法不当

            某些药物在使用上有着特殊要求和禁忌。如有的药物应先煎以减低毒性,妇女妊娠期间用药禁忌等。若使用不当或违反有关禁忌,也可致副作用或变生他疾。

    (二)药邪的致病特点

    1. 中毒

            误服或过量服用有毒药物则易致中毒,且其中毒症状与药物的成分、用量有关。轻者常表现为头晕心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舌麻等。重者可出现全身肌肉震颤,烦躁,黄疸,发绀,出血,昏迷乃至死亡。

    2.加重病情,变生他疾

            药物使用不当,非助邪即伤正,不仅可使原有的病情加重,还可引起新的病变发生。如妇女妊娠期间可因用药不当而引起流产、畸胎、死胎等。

    五、医过

            医过,也称“医源性致病因素”, 指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病情加重或变生他疾的一类致病因素。医源性因素涉及面很广,医护人员接触患者整个过程中的言行举止,都有可能产生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内经》对此早有认识,并著有“疏五过论”“征四失论”等专篇进行论述。后世医家也告诚注意避免医过的损害。

    (一) 医过的形成

    1. 官行不当

            医生言语亲切,行为得体,态度和蔼,可起到辅助治疗的作用,有利于患者病情缓解。如采说话不注意场合,或语言粗鲁,态度生硬,则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如泄露隐私,会给患者造成更大的痛苦,甚至引起严重后果。医生举止鲁莽,行为不端,也会给患者带来不信任惩,甚至不良刺激,有时可因此而加重病情或导致患者拒绝治疗。

    2. 处方草率

            诊治时漫不经心,“相对斯须,便处汤药;按寸不及尺,握手不及足......”(《伤寒杂病论·序》)等草率马虎行为,包括处方用字,故意用别名、僻名,字迹潦草等,均可产生不利影响。轻者使患者在疑惑不信任状态下服用,不利于治疗,或处方药名难辨而耽误时间;重则可贻误治疗,甚至错发药物而致不测。处方用字关系重大,清·唐大烈《吴医汇讲》中专列“书方宜人共识说”, 呼吁医界同道“凡书方案,字期清爽,药期共晓”。

    3. 诊治失误

            医生诊察有失,辨证失准,以致用药失误,或手法操作不当,是重要的医源性致病因素,如用药寒热不辨,补泻误投;针刺时刺伤重要脏腑,导致气胸,或断针体内;以及推拿时用力过大或不当,引起筋脉损伤,甚或骨折等。

    (二)医过的致病特点

    1. 易致患者情志波动

            医生言行不当或诊治草率,极易引起患者的不信任,甚至情志异常波动,或拒绝治疗,或导致气血紊乱而使病情加重。

    2.加重病情,变生他疾

            医生言行不当,处方草率,或是诊治失误,均可贻误治疗,加重病情,甚至变生他疾。

    六、先天病因

            先天病因,指个体出生时受之于父母的病因,包括父母的遗传性病因和母体在胎儿孕育期及分娩异常所形成的病因。先天病因一般分为胎弱、胎毒两个方面。

    (一)胎弱

            胎弱,也称胎怯,指胎儿禀受父母的精血不足或异常,以致畸形,或发育障碍。胎弱的表现很多,如皮肤脆薄,发肤色白,形寒肢冷,面黄肌瘦,筋骨不利,齿生不齐,项软头倾,手足痿软,神痴气怯等。

            胎弱为病,主要包括两类情况:一是各类遗传性疾病。多因于父母之精本有异常,如先天性畸形等。二是先天禀赋虚弱。多因于受孕妊娠之时,父母身体虚弱,或疾病缠身;或饮食不调,七情内伤,劳逸过度,以致精血不充,胎元失养等所致。如《医宗金鉴·幼科杂病心法要诀》说:“小儿五迟(立迟、行迟、发迟、齿迟、语迟)之证,多因父母气血虚弱,先天有亏,致儿生下筋骨软弱,行步艰难,齿不速长,坐不能稳,要皆肾气不足之故。”

    (二)胎毒

            胎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胎毒,指妊娠早期,其母感受邪气或误用药物、误食伤胎之物,导致遗毒于胎,出生后渐见某些疾病。如《诸病源候论·胎寒候》说:“小儿在胎时,其母将养取冷过度,冷气人胞,伤儿肠胃。故儿生之后,冷气犹在肠胃之间。其状,儿肠胃冷,不能消乳哺,或腹胀,或时谷利,令儿颜色素葩,时啼哭者,是胎寒故也。”又如小儿出生之后,易患疮疖、痘疹等,多与胎传火毒有关。狭义胎毒,指某些传染病,在胎儿期由亲代传给子代。如梅毒可由其父母传染而得。

            此外,近亲婚配,怀孕时遭受重大精神刺激,以及分娩时的种种意外等,也可成为先天性病因,使初生儿或出生后表现出多种异常。如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多指(趾)、色盲、癫痫等。同时,父母个体的体质类型也可遗传给子女,形成某些特殊的体质,决定对某些病变的易感性特点,易于患相同或相似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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