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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要求解除外链屏蔽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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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em]文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研究员、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在9月13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新闻发言人赵志国表示,工信部在今年7月启动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屏蔽网址链接是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之一。工信部已就屏蔽网址链接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分步骤分阶段解决相关问题。工信部的整改要求受到了消费者的高度关注和好评,大家纷纷期待"再也不用在微信里贴繁琐的口令"能够早日实现;业界普遍认为,外链屏蔽是困扰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长期"顽疾",而解除外链屏蔽则是促进行业互联互通的"关键第一步"。

    在此背景下,有知名专家并提出了相反的观点,认为"这样的监管要求可能会和其他规则产生冲突,比如,会给当下强调的反垄断执法带来麻烦",取消外链限制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能效果并不好"。总结起来,当前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提出了如下的观点:

    • 链接屏蔽仅仅是"多一步操作",只是"不兼容"而非屏蔽,对消费者的影响有限。考虑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涉及的消费者便利并不值得保护;

    • 流量说到底应当由平台自主定价,解除屏蔽则剥夺了平台对流量的定价权,还造成了十分复杂的监管问题;

    • 解除链接屏蔽会导致电商、短视频等服务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出现新的纵向关系,给反垄断执法带来困难;

    • 解除屏蔽造成大平台共谋的风险,只有大平台能从中获益,还会导致大平台之间不再从事竞争业务;

    • 解除屏蔽会导致平台法律责任承担规则上的困难,产生新的法律适用难题。

    [size=1em]综合这些因素,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学者认为:尽管解除外链屏蔽的初衷是好的,但却会造成复杂的影响,因此不应当由监管介入进行规制。对此观点,笔者不敢完全苟同,其中或有诸多可商榷之处。相关文章的分析未能结合微信等平台的垄断地位与公共产品属性,从反垄断法视角彻底分析屏蔽链接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笔者长期聚焦数字经济反垄断领域,2011和2012年在 《政法论坛》等发表了多篇论文。十年间,笔者深度参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相关互联网条款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的相关理念与实践或有一些感悟。此次工信部提出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举措,笔者结合此前研究也有一些思考,愿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与诸位商榷,以求教大方之家。

    一、屏蔽链接并非只是让消费者"多一步操作"

    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在多处提到,屏蔽链接虽然有些不便,但只是"多一步操作而已"。屏蔽的情况下,消费者真的只是多了一步吗?根据工信部的整改要求,其中包括了"展示和访问形式一致""直接在应用内访问"和"不增加额外操作步骤"等三项要求,对应的是国内通信工具屏蔽外部链接的三种常见做法,也就是消费者在访问被屏蔽的链接时所受到的各种叠加的阻挠。例如腾讯对于淘宝和抖音等产品的屏蔽,并非仅是切断了这些产品原本获得的"一键分享内容",或者是拒绝在微信内嵌的浏览器中直接解析淘宝、微信内容而已。消费者要正常收发和浏览通信内容,也绝非仅需"多一步操作而已"。消费者经常遇到的体验是:即使想把链接复制到其他浏览器打开,腾讯还会继续设置障碍,针对性地折叠与特定企业有关的通信内容,让消费者无法全选、甚至难以复制相关链接。折叠通信内容、限制直接访问、干扰选择和复制,这些都是腾讯正常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过程中不曾存在的,也是世界上所有即时通信软件所不存在的。

    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学者认为"(解除屏蔽)只是帮助普通用户省去了手指的一个动作而已""其实不能算是'屏蔽',顶多算是'不兼容'",另一边又将解除链接屏蔽与更大范围和程度上的"互联互通"包裹捆绑在一起。谈屏蔽时,最大限度的简化屏蔽行为的复杂性,讲互联互通时,则把各类互联互通的复杂问题绑在一起。按照这种做法,何来"具体的成本收益分析"呢?实际上,通信内容的屏蔽,并不能和一般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划上等号,国外法例所推动的互联互通均已在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和数据可携权(portability)等更高级的层面。在欧美等辖区,基本通信内容的互联互通是有起码的保障的,电商企业、内容平台发布的信息并未被即时通信软件或社交网站软件基于竞争理由限制、截流或屏蔽。对于复杂的问题当然需要更慎重妥善的处理,但将恶性明显且法律关系清晰的基础通信屏蔽,大而化之的将解除通信屏蔽和"互联互通"划上等号,实在是非常不妥。

    二、解除屏蔽是定价问题?

    以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学者的观点,影响消费者使用通信功能的"不兼容"并不应当受到干涉,因为它在本质上属于关于流量的定价权问题。首先,固然微信提供了免费的及时通讯服务,但着并不意味着用户享受的通信服务质量可以成为差别定价的凭借,工信部整改规定针对的是外链管理,也即在通信内容中涉及外部链接时的行为,这是数字经济下通信服务的基本内容。用户在通信中收发其他经营者的内容从何时起需要向通信工具专门缴纳"过路费"了?可否想象联通的用户在短信里提到移动的收费标准,信息就会变成乱码?要求解除这类屏蔽,仅仅是要求腾讯保障其基础通信服务的质量,根本不涉及强制腾讯开放或提供新的资源,因此也就不存在定价问题。

    难以想象,通过给消费者使用基础功能设置层层障碍的方式,可以堂而皇之的成为一种受保护的竞争策略;而消费者使用基础服务的权利、通信基本服务的质量,反而成了一种需要额外付费的资源。事实上,工信部此次整改要求是依据《电信条例》开展的执法活动。公民合法的通信内容不受干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这是腾讯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其实早已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要"基础")的法定义务。腾讯以竞争目的屏蔽用户通信内容,无异于移动在听到用户电话中提及"联通"二字时便切断线路。此种行为的恶性,并不因为互联网企业有更强的技术能力就使屏蔽行为变得正当。屏蔽是一种典型的绑架消费者以实现竞争目的的行为。对合法内容无差别的传输和展示原本就是即时通信软件的基本义务,屏蔽反而是一种需要付出额外投入才能实现的对基础服务水平的歧视性降低。

    即使就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所提的更进一步的"一键分享",也即外接服务而言,腾讯在宣布成为开放平台时开始,就已经对其外接服务公布了收费标准,而无论是微博、知乎、优酷还是爱奇艺的内容都可以按此标准在微信当中正常分享。而抖音、虾米、网易云音乐及飞书等众多被屏蔽外接服务的企业,最初也都按此标准进行外接分享,但仅仅因为腾讯意图投资相关领域,就被掐断了服务。而这从来都不是因为这些企业不愿意付费或者是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事实上,就来腾讯自己也从不承认,屏蔽这些外链是因为需要更多的对价,而是以莫须有甚至无中生有的"治理"规则直接封杀了其所欲染指的领域的威胁者,其直接结果就是造成了资本在互联网领域的无序扩张,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互联网生态运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列为其中一项,引发各界关注。资本的无序扩张将会导致市场垄断程度的加剧,进而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更危险的是,大型网络平台会利用其可以一定程度控制舆论的优势,逐渐改变社会整体对垄断的态度,严重损害自由竞争的市场生态。笔者认为,平台生态内外隔离封锁的“网络孤岛”现象,是我国平台领域无序扩张形成的重要诱因,互联网企业丢千方百计将用户圈禁在自己的生态当中,企图一劳永逸的攫取用户数据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平台的“外链屏蔽”行为无疑严重的损害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生态,因此必须加以制止。

    再者,有学者将屏蔽问题形容为市场内的自由竞争问题,即一个巨头之"没谈好"的定价问题,因此监管机构既无干预之能力,更无干预之必要。这实在是对通信屏蔽的曲解,也是对平台经济的误会。腾讯本身已经从成为开放平台当中获得了巨大利益,通过引入尽可能多的第三方丰富了其平台的内容,进一步巩固了网络效应,实现了用户留存。业界对腾讯"左手关系链,右手投资""用流量换资源"的业务逻辑都不会陌生,而"拿出半条命来做开放平台""腾讯开放的大门打开就永远不会关上"也仍旧是言犹在耳。3Q案之后,腾讯实施开放平台并从中获益,完成了从桌面端到移动端的跃迁,也从单纯的即时通信工具转变为基于社交关系链资源搭建的"生态"和"超级平台",公众号、小程序、视频号、微店等等微信开放平台上连接的数以千万计的开发者、创作者都是帮助搭建和巩固了微信的网络效应,使其成为几乎所有日常互联网行为最高频、最常用的入口和守门人。腾讯将"开放平台策略"演绎到了极致,这是腾讯广告和其他一切业务收入的基础。但是,腾讯却在承诺对外普遍开放的基础上,在其自己试图进入或投资的领域对竞争对手实施屏蔽和限制,增加消费者使用时的摩擦。

    该学者还认为,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只能"二选一"。对于这一观点,供水供电等公用基础设施,石油、烟草等强监管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原本就是比比皆是,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共同从事先和事后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屏蔽问题涉及通信自由和通信质量,由工信部依据通信法规出手治理自然是于法有据、顺理成章,但屏蔽问题本质还涉及通信平台通过屏蔽行为将市场力量延伸到其他领域,干扰这些领域的竞争。这本质上是一个反垄断问题,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其他领域竞争的问题。除了按照通信法规整改外,腾讯也应当依法承担反垄断法下的责任。

    [size=1em]此外,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引述并批驳的英特尔忠诚度折扣案的意义需要三思。如对于忠诚度折扣的正当性不能按照静态的市场份额作为判断标准,这就意味着对于忠诚度折扣没有规制的必要或采取其他方式规制的可能。这种解读恐怕本身就是误读。事实上,欧美乃至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选择都很相似,不因其复杂就不再规制,忠诚度折扣受到各国反垄断执法的一致否定性评价。尽管在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上可以有不同的设置,依据"市场份额"确定领地并非适宜的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忠诚度折扣可能构成违法。实际上,每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设置上都具有一些复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受规制。

    三、解除屏蔽并不会造成新的纵向关系

    众所周知,平台经济的特点就是多边属性,而在移动互联时代,即时通信的内容早已由传统的语音、文字和图片发展到来自其他App的网页、内容。为其他App提供服务,使其内容在即时通信平台得以正常传播和浏览,早已成为即时通信平台对外提供的基础服务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无论是在《微信平台开发者协议》还是《微信外链管理规范》中,腾讯都把为第三方内容提供在微信平台的分享和访问,作为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认为,解除屏蔽会使得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会使得"原有的竞争关系,转变为上下游关系"这一观点就显得缺乏理论依据。

    我们可以以腾讯和在其平台上正常分享的京东、快手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这二者也是单纯的横向关系么?而因为腾讯选择性地歧视某些下游用户、切断其服务,就可以假装它们不存在纵向关系?诚然,平台之间的竞争关系必然是错综复杂的,腾讯和阿里巴巴、字节跳动之间都在一些领域直接竞争。但是,就即时通信领域而言,由于超强规模的网络效应、缺乏多栖性、缺少数据可携权等因素,这个领域在本质上就是倾向自然垄断的,腾讯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和首要的是纵向因素。

    实际上,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观点有失偏颇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其完全无视了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差异,无视了通信平台在整体互联网经济中的特殊结构性位置。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最大不同,在于网络效应的重要性——为了获得网络效应,企业往往通过多边主体和多重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获利。同时,网络效应具有可延展性,特别是一些高频、常用的功能,成为企业/开发者触达消费者的"关隘",因此具有结构上的重要性。屏蔽之所以可以奏效,就是因为屏蔽利用了即时通信在整体互联网经济中的结构性位置,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触达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时出现明显的不便和摩擦。

    因此,屏蔽不是在横向层面不为竞争者服务的问题,而是纵向关系上对其他经营者的渠道的封锁,或者将市场力量传导到另一个相邻的领域。因此,评估屏蔽外链的竞争效果,始终需要在封锁和传导理论下进行。分析屏蔽造成的影响,也绝不能从横向的角度泛泛分析"流量竞争"、"注意力竞争",而是应当回归不同的产品与服务,评估对相关市场造成的影响。事实上,无论是屏蔽淘宝而投资京东、拼多多、唯品会,屏蔽抖音而发展视频号、微视,投资快手,无不反应了腾讯屏蔽行为的目的和实质。这些事实也解释了为什么如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所言"微信中直接打开淘宝或者抖音链接,并不一定会损害微信的市场地位,但肯定会影响到它的收费和盈利"。换言之,解除链接屏蔽,受到影响的微信"收费和盈利"是从将即时通信功能上的垄断地位传导到其他领域而来,是依靠封锁和限制竞争对手的能力而"培育"出的子弟兵身上来。

    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结构性反竞争问题绝不能坐视不管。数字经济领域的反竞争封锁和传导,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和立法关注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数字平台的超大规模性、网络效应和与之而来的锁定效应,但更是由于平台在本质上存在利益冲突的张力,即既作为规则制定者和基础服务提供者,又自行或通过投资参与平台上的竞争。因此,平台规则和执行的公平性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发生反垄断执法介入与纠正的必要。这是从美国到欧盟及其成员国监管的共识,甚至也是传统反垄断法上搭售、边际倾轧、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一系列滥用的共同逻辑。

    四、解除屏蔽更是打破大型平台垄断,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根本

    解除屏蔽从表面上对新进者或后进者有利,但实际上更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强者取得了弱者的"内容",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由于屏蔽产生的背景主要是纵向的竞争问题,那么屏蔽使得在位者吃掉新进者的流量就难以称之为问题?是微信能够通过解除屏蔽吃掉淘宝、抖音的流量?那么微信为什么不愿意开放呢?还是通过解除屏蔽,淘宝可以吃掉拼多多的"内容"?诚然,目前存活的屏蔽受害者多是阿里、字节跳动、网易和百度等巨头的产品,但这多少有些"幸存者偏误"的色彩。不要忘记已经淡出公众视野的那些因为被屏蔽而已经死掉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因为微信屏蔽在打车大战中败下阵来的易到、快的、Uber中国,在共享单车领域受伤不浅的Ofo,在线音乐领域尸骨未寒的虾米音乐等等都是小规模、创新型产品因为屏蔽被至少部分地改变命运的代表。

    各国反垄断法背后的意识形态议程和目标体系虽然有所差异,但均无二致地关注"进入壁垒"这个核心指标——特别是制度性的、市场结构所导致的进入壁垒。"在互联互通之后,已经取得优势地位的平台接入了其他竞争者或者上游厂商的链接,那么消费者去下载其他App的意愿就会降低",这一观点将屏蔽作为促进竞争的策略,易言之,即是用制造壁垒的方式保护竞争的保护主义,在当前的竞争法领域,需要谨慎商榷。

    解除屏蔽之后"大概率会固化现有竞争者的市场优势地位"这一观点则与主流竞争观点相悖。支持屏蔽不受规制的观点,轻视了屏蔽产生影响的外延。提供基础服务、掌握核心资源、拥有超级网络效应的平台是否可以随心所欲的实施屏蔽,本质上是一个经济权力的分配问题。屏蔽的实质是给特定产品的使用制造摩擦,由此保护其他的产品,但限制竞争何时成了促进竞争的手段?如果屏蔽不受限制,理论上一切屏蔽可能产生影响的领域都是巨头寻租的舞台。中小企业和新的市场进入者则必须小心翼翼地避让巨头可能染指的领域,或者以股权、收入与依附作为换取巨头资源的筹码。而对于即时通信等领域的巨头,基本上等同于可以对整个互联网经济如臂使指、予取予求。而只有解除屏蔽,才有中小企业实现"冷启动"和独立存活的前提。

    靠屏蔽保护的下的竞争,是低效的、争夺流量巨头垂青的竞争,而不是真正基于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解除屏蔽后,"流量入口"对于商业竞争的重要性将相对下降,消费者将有更大的可能对竞争者提供的产品进行横向对比,价格、质量、品牌等因素将重新成为竞争的关键。因此,在解除屏蔽的情况下,企业之间重新站在了公平的起跑线上,摆脱了对巨头资源的争夺和"内卷",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发展才有了可能。此外,正是由于常年来出于竞争目的的屏蔽不受规制,"摊大饼""抢赛道"成了巨头的"标准操作",掌握"流量密码"的巨头才得以畅通无阻的进入所有屏蔽可以产生效果的领域。"创新企业负责试错,独角兽公司负责验证,巨头负责清场"成为了行业惯例。躺在垄断关键流量入口上的巨头开始不思进取,较之面临试错成本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更愿意依靠简单的"收割流量""薅羊毛"的做法获得垄断利益。所以,恰恰是解除屏蔽宣告了巨头依靠流量入口"坐地收租"逻辑的终结,是倒逼巨头不再贪大求全,转而深耕核心领域并通过差异化策略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更是实现数据要素的有序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的根本之所在。

    [size=1em]大型网络平台需要做到尊重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选择权,无歧视地对待用户转发的所有链接、内容,如果内容本身触发法律法规,当然可以按照平台治理规则进行屏蔽封杀,但除此以外不应设置其他不合理规则。我国当前亟需打破中国移动互联网底层垄断,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中美之间数字经济差距的加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反垄断执法不力,没有有效地维护竞争秩序,导致一家独大和资本的无序扩张。笔者认为,促进平台之间底层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数据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是当下反垄断执法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重要切入点,应当以积极、审慎的态度去应对。

    五、解除屏蔽会带来法律责任的混淆?

    解除屏蔽会是否导致法律责任边界的模糊这一观点依然需要讨论,例如在微信中打开淘宝链接完成交易时,是否会产生责任识别和认定的困难?且不论腾讯已经在外链中普遍增加了免责提示,"解除链接屏蔽"是要求恢复对所有合法网页的展示和浏览,而非要求支持这些网页上进行的复杂操作。即使是在微信解封后,用于微信早已不支持端内网页唤起其他App,用户实际上无法在分享到微信的淘宝页面上完成购买,而是需要回到淘宝的网页或App上才能进行支付操作并完成交易。因此,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网络社交等只有在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才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在外链浏览的情况下,微信既不生成订单、也不执行支付,而仅仅作为一个信息传递工具,何来"平台责任"之谈?微信上始终能够正常浏览拼多多、京东、唯品会等的内容,也并没有任何法院曾经认定腾讯要对用户通过微信沟通的其他平台的假冒伪劣商品承担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又有哪个法院支持微信对微商的售假行为或用户通过微信沟通的违法信息承担责任?

    因而,关于解除屏蔽会导致平台之间在法律责任混淆的观点,如果不算故意混淆的话,至少也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展会组织者责任"这些法律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况不甚了解。毕竟,按照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文章的标准,腾讯目前应该对所有经过微信平台分享发布的拼多多产品连接都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恐怕是万千消费者日夜盼而不得的。

    关于解除屏蔽是洪水猛兽的说法让人不禁想起"二选一"。几个月前,"二选一"会促进竞争之类的说法依旧甚嚣尘上。但事实证明,解除"二选一",不对竞争对手屏蔽资源,真正激活了平台之间的竞争,使得消费者在过去一年间得到了真实的实惠。相反,如果如反对解除外链屏蔽的相关学者所建议的,执法机构对于屏蔽袖手旁观,而是完全"交由市场决定",那么屏蔽与否才会彻底变为一种商业利益的交换,导致巨头之间横向共谋划分市场的风险。巨头自然还有"与鹅一刚"的资本或进行利益交换的筹码,而万千中小企业和开发者则恐怕是除了投诚之外别无他途了。解除屏蔽,只是要求即时通信工具尽到其本分,不把绑架消费者作为获得竞争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强制企业开放资源。

    限制竞争不应成为了竞争法下促进竞争的理论,而混淆概念又成为了理性价值判断基础。实际上,解除屏蔽就是打开数据流动阀门的第一步,也给消费者、行业均带来了切实的好处。屏蔽所带来的损失和市场权力集中,是影响整个互联网行业和生态的,真正应当直面的反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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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垄断,。真正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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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垄断,打破垄断,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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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国家政策,反对垄断,真正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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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解除屏蔽的政策,虽不太懂,但只要是真正的信息共享,有刊于资源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利国利民,人民举双手赞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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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解除屏蔽就是打开数据流动阀门的第一步,也给消费者、行业均带来了切实的好处。屏蔽所带来的损失和市场权力集中,是影响整个互联网行业和生态的,真正应当直面的反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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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靠屏蔽保护的下的竞争,是低效的、争夺流量巨头垂青的竞争,而不是真正基于产品和服务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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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现象请用经济手段解决,不可以随便剥夺别人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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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网络垄断,提倡公平竞争,诚信竞争,互惠互利。[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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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24 07: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型网络平台需要做到尊重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选择权,无歧视地对待用户转发的所有链接、内容,如果内容本身触发法律法规,当然可以按照平台治理规则进行屏蔽封杀,但除此以外不应设置其他不合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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