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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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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27 14: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已经将同性恋的婚姻进行合法化,例如美国、加拿大、法国、挪威等。但我国还没有相应的立法,那么在结婚后,发现对方是一种同性恋者,可以要求撤销婚姻吗?下面由上海律师事务所为读者进行解答,欢迎大家一起阅读本文。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种类:
      ①因胁迫结婚的。
      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同性恋可撤销婚姻
      同性恋不可以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如下: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1)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2)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2、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因为撤销权带有形成权的性质,有法定的除斥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目前没有立法规定,结婚后发现对方是同性的可以撤销婚姻,所以如果当事人想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或者通过诉讼离婚。
      三、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只有婚姻是因为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才能够主张撤销,同性恋的话只能够选择离婚,不具备相关撤销条件。这就给了很多被拐卖的妇女一种重新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权利。还有一些被父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子女遭受到胁迫也是可以主张婚姻撤销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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